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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宋  作者: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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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相关 《十字》石越官职详解及其他


  《新宋·十字》中,石越最先的官职是“同进士及第、朝请郎、白水潭学院山长、特赐出入禁中侍读、赐金鱼袋”,有很多读者不解,故在此做一个解释。  同进士及第,中国自宋至清,实际上是没有“同进士及第”这个名目的,科举之后,有所谓进士及第、进士自身、同进士出身、学究出身、同学究出身。我们平常所说的“同进士”,指的是“同进士出身”,比较著名的历史人物我记得有曾国藩、左宗棠。所谓的“同进士及第”,实际上就是“进士及第”。这个在神宗朝并不是罕见的,我之所以要说石越是“同进士及第”而不是如王安国一样,直接为进士及第,是因为石越是以山林隐逸之身份特诏的,实际上赐布衣进士及第,在宋代都是要经过制科考试的,不是想赐就赐的。而石越的情况显然不同,所以我考虑了一下古代授官的精神,还是决定石越为“赐同进士及第”,意思是相当于进士及第。这样做也是有我的理由的,第一,制科出身的进士及第,俗语中亦称“同进士及第”;第二,以“中书同下平章事”和“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这一官职为例,我详考宋代,窃以为竟是同一官职的混称——此或是我读书不细之故,但是在《宋史》,常常此处见某人官中书同下平章事,彼处则为“同平章事”,故颇以为宋代于此,并不细分。又,进士及第,是正七品,进士出身为从七品,同进士出身为正八品。


  朝请郎,这是一个阶官。没什么太多的意义,正七品上(比正七品略高一点点)。不过按例应当赐的。如果石越有一天倒霉,被罢了官,这个阶官一般还是会保留的,这就是他的“本官”,他的“基本工资”就是按这个定——并非是如某些人以为的,俸米服饰由此定,因为职事官另有“奖金”,而服饰一般是哪个官大就穿哪种。石越可以很快的做到公卿之位,但是他阶官的位置,则只能按年资考核升迁。所以极有可能,某人的本官还是七品六品,但是他实际上的官职却可能三品二品一品,这就叫“守某官”;如果有人做了一辈子官,本官升得挺高了,可是职事官却还不过是个七品,也是有可能的,这就叫“行某官”。宋代元丰以前的官制相当混乱,但是如果参考唐代的例子来看,却还是可以得其大概的。石越一开始就有朝请郎这样的本官,算是挺不错了。


  白水潭学院山长,宋代民间学院的山长,并不是朝廷正式委任的官职。不过我想我在小说中已经表达得比较明白了,白水潭学院有半官方性质,只是为了和国子监、太学相别,才不让石越做祭酒之类的官,而是皇帝亲赐山长之职,主要是亦顾忌到石越身份的超然性。这个窃以为并不是不可能的,其性质亦不能等同于职事官,只是一种官方对白水潭学院的认可。包括沈括、叶祖洽等一大批在现职官员,亦由皇帝特旨,许其在白水潭学院兼课讲学,亦是白水潭学院半官方性质的表现。其实当时就有一个和石越差不多性质的人物叫常秩,也是屡征不起的,后来终于出仕,对他的任命中,有一项就是主管国子监。所以说在给石越的任命中,我是充分考虑了可行性的。


  特赐出入禁中侍读,这个就不用说了,典籍上肯定没有这种官职的,说是临时的差遣也好,说是加官也好,就是那么回事,这道任命,是给石越一个中朝官的位置,方便他参赞机务,议论朝政。有朋友告诉我,说有读者说朝请郎不能做侍读,只能作侍讲。这个我就没有听说过了,实在不知道出自何典。实际上我根本就没有听说过宋代的阶官会影响官员的任命,这种事情我听都没有听说过的。况且侍讲与侍读,在本质上来说,都是中朝官。


  赐金鱼袋,这是一种恩宠。和赐紫是一样的,赐金鱼袋亦是一种恩宠。在宋代,大量的是赐紫金鱼袋,就是说赐紫与赐金鱼袋一同赐,例如著名的辛弃疾就是曾经被赐紫金鱼袋过的。单赐紫和单赐金鱼袋的事情,也是有的,宋代的记载散见于笔记小说之中,而唐代则极其普遍,宋代很多东西,都是承唐代而来的,特别元丰改制之前,只要唐代有例可援,在宋代做就不算出格,小说中石越就是只赐金鱼袋,不赐紫,石越做为屡征不起的大贤——他的成就较之治春秋的常秩要出色得多,答对称旨,仅授七品之官,不足以示朝廷之重视,因此特赐金鱼袋,彰显他的与众不同,这是题中应有之义。这件事无非是一个政治上的信号。对元老勋旧,则更多的是一种荣誉,对于新贵,则是明显的告诉大家,这个人得宠了。大抵七品官是服绿无袋的,而紫金鱼袋是四品以上的待遇,另外还有赐玉带的(评书里经常说紫袍玉带),那是三品以上的待遇。这个的意义,相当于满清赐什么双眼花翎之类吧。


  PS:我现在不是历史系的硕士,这个误会让我很汗!终于有机会公开声明,更正这个错误。


  PS:在第五节中,石越另有差遣官,等到VIP版更新到第五节(下)之后,我会在这篇文章后续上解释,为了帮助了一部分读者阅读,可能这种解释是必要的。如果对历史很熟悉的读者,就可以不必要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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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端 Posted: 2004-11-13 09:16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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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相关 二点说明和一个道歉

  第一点说明:关于女孩子结婚的年龄,《礼记》的《内则》:“女子十有五年而笄。”但有注疏解释这话说:“十五岁可许嫁,笄而字之;其未许嫁,二十则笄。”所以女孩子二十岁结婚并不是很奇怪的,在历代不断的大臣谈及人民的婚姻,有时候就是敦促早婚以生育子女,有时候则是要禁止早婚因为认为父母太小不能承担应有的责任来教育子女。这里恕阿越不能一一举出例证。而在《宋史》的《公主传》中,似乎所有的公主都是十七岁出嫁。所以综上,如果小说中的女孩子要二十岁才结婚,请大家不要太奇怪。
  第二点说明:石越的新官职:提举胄案虞部事。很显然,这个官职历史上不曾有过,但是我询问过不少朋友,他们都一致同意这个官职的名称在北宋是合情合理的。这个官职的大约职权范围是对胄案与虞部进行管理,但是胄案与虞部各自依然有其自己的长官,这一点是要特别说明的。另外胄案就是军器监的前身,而虞部则是掌管天下矿产的部门。

  一个道歉:二十四桥明月夜被我从扬州移到了杭州,显然是阿越的错误,在此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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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端 Posted: 2004-11-13 09:17 | 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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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相关 关于接下来小说中的一点内容

  现在第八节《离间计》已经交稿,第九节章节名暂订为《汴京新闻》,第十节章节名暂订为《吕氏复出》,纲要皆已写好,这两节会有一系列冲突,但也有几点要事先说明的:
  一、关于吕惠卿复出的问题。我算了一个,吕惠卿丁忧至此时复出,很有可能不及三十六月,但肯定不止二十五月——但我现在没有时间考证吕惠卿历史究竟是哪一个月复出的了,总之相差不大就是了。而三年之丧礼,《左传》以为二十五月即为礼,《公羊》才主张三十六月为礼。所以就算吕惠卿不到三十六月,亦未必不合礼法——虽然我也没有时间考证宋人究竟是守公羊礼,还是守左传之礼。情节上需要吕惠卿比我在史书看到的有记载的月份略早几个月复出,那就只有从权。不过既然合乎礼法,应当无损于合理性。在此事先说明,是为了避免以后的指摘。——之前有朋友建议我让吕某夺情,被我否决了,以吕惠卿之聪明奸巧,就算皇帝夺情,他也不会答应,反而白白给他机会增加名声值。呵呵

  二、第八节中继续提到了折扇的问题,估计很多读者以为我不纳谏言了。呵呵……但是这有一个说明,北宋的笔记小说中,明明提到了有折扇,大约是郭若虚的记载吧,还有,折扇并非出于高丽,而是出于倭国,不过由高丽使节带到中国。而最迟到南宋,就分别有折扇铺和团扇铺,不知道为什么有些读者以为北宋没有折扇?折扇不流行那倒是真的,而我正是想借此细节显示王元泽的与众不同。我不可想像王元泽摇着团扇像什么样子!实则折扇之流行,还在明代中叶之后吧。另外,虽无记载表示北宋就一定有折扇铺,但是我还是让它有了,因为我以为以汴京的繁华斗丽,这并不奇怪。

  三、关于第九节的情节。第九节的情节设定,是我和别的架空作者观点不同之处,也是很可能有一些读者觉得不爽之处。因为到了第九节,我前面的主张:我笔下的人物,哪怕是小人物,之所以跟随主人公前进,不过是因为大家的道路恰巧相同罢了!这一节会充分表现出来。奴才这东西,在北宋的士大夫中,并不流行,而白水潭的学生教授们,也从来不会以为石越是他们的主子。如果有读者曾有这种误会,在第九节只怕会感到痛恨——当然,也许我写得不会那么有感染力。阿越先打个预防针,至于是好是坏,看了之后大家再评说吧。

  四、关于考证的事情,考证是我写作的乐趣之一。不让我考证细节,我写得索然无味。所以不以为然的读者多多体谅吧。人各有好,喜欢指出细节错误的读者,请和我一起多多努力。

  五、关于文言文的问题。小说中偶尔会有一些文言,除开关于青苗法那一段,大部分文言读者不看,我在后面也会交待大意,不过看了话更能领会一层味道罢了。不过我会尽量少用文言。不过也不会不用,如第七节那样的文言,只怕后面还有。我认为那东西象是调味剂,放一点进去,很多读者可能觉得更有味道。不过如第七节那样的文言,我一般在后面交待大意的,不会影响一部分读者的阅读。顺便说一句,偶尔读点文言,可以让你更像个中国人。:)而《英杰传》的体例,用文言可能更有意思,更好写。不过我会尝试写几篇白话《英杰传》试试。

  六、我不太喜欢把小说写成侦探小说一样的,虽然比较有意思,但是我觉得这个世界上,环环相扣,算无遗策的事情,多半是一厢情愿的居多。成功的人大半倒是因人成事。第八节、第九节接连写到阴谋与算计,用得都是比较简单的计策。也不知道大家观感如何,如果看过后有所批评,请尽量的详细吧,或者对我有参考。

  最后,对大家对于钨钢的指教,再次表示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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