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希望工程实施管理规则》摘要 --]

九月论坛 -> 『九月希望工程』 -> 《希望工程实施管理规则》摘要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风起无尘 2007-08-02 07:44


《希望工程实施管理规则》摘要
 

目录:

 

1、享受希望工学助学金的学生具备何种条件?

2、资助对象是如何产生的?

3、希望工程资助方式有哪几种方式?

4、如何资助建设希望小学?

5、希望工程的监督是怎样的?

内容:


第四十一条 享受希望工学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贫困地区因家庭贫困从未入学、中途失学或即将失学的适龄少年儿重;
(二)学生本人有强烈的上学愿望,家庭积极支持其上学;
(三)智力正常。
第四十二条 符合前条规定的从未入学或失学的儿重,女童、孤儿和智力正常、有一定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应优先安排资助。在待结对救助的贫困生当中,小学生应优先安排资助。[返回]


第四十三条 资助对象产生的程序:
(一)由学校、村委会根据第四十一条规定和上级分配的救助名额,提出待资助对象,并通过一定形式接受群众监督评议后填写《待资助学生登记表》,报乡(镇)希望工程工作机构。
(二)乡(镇)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对待资助对象进行复查后,将确定的名单报县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审定。
(三)县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对《待资助学生登记表》进行审定汇总后,安排资助,或上报上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安排资助。[返回]


第四十四条 资助分结对资助和基金资助两种形式。
(一)结对资助是指捐赠者通过各级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的安排,与受助学生建立直接联系,形成一对一的资助。它又分一次捐助结对资助和分次捐款结对资助。
1、 一次捐款结对资助:即捐赠者将受助学生义务教育所需书本费一次性捐赠给希望工程工作机构,由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分学期划拨给受助学生所在学校。
2、 分次捐款结对资助:即捐赠者将受助学生所需书本费分学年捐赠,由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安排结对,并分学期划拨给受助学生所在学校。
(二)基金资助是希望工程工作机构从社会的一般性(无具体指向)捐款中列支助学金,安排资助受助学生没有直接对应的捐赠人。其助学金的下拨方式与结对资助的拨款方式相同。[返回]


第四十五条 希望工程工作机构根据捐款者的意愿和《待资助学生登记表》,安排结对,并打印《希望工程结对资助卡》,寄发给结对双方,使之建立联系。结对时,应尽量满足捐赠者的意愿。

第四十六条 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应通过一定形式向受助学生颁发《希望工程结对资助卡》。向受助学生宣传希望工程的宗旨意义,激发学生发奋学习的热情。

第四十七条 受助学生所在学校加强对受助学生的培养和管理,指导学生给捐赠者复信,保证受助学生留得住,学得好。应建立健全受助学生档案,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资助。
(一) 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业者;
(二) 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能保证继续学业者;
(三) 品学不好,连续两次留级者;
第四十九条 终止资助的决议,由受助学生所在学校提出,县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审定。若受助学生有明确的捐赠者,县级机构应事先向捐赠者介绍情况和处理意见,征得同意后方可终止。若捐赠者提出调换受助学生,由县级机构重新安排结对,并对资助管理档案进行及时变更。




第二节 资助建设希望小学
第五十二条 中国青基会及各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对选定的贫困县乡村小学予以资助,帮助其改造危旧校舍或新建学校,并统一命名为希望小学.
第五十三条 对希望小学的援建分为中国青基会援建和地方希望工程工作机构援建两种.新建学校的,中国青基会援建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地方希望工程工作机构援建资金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改造危旧校舍的项目,中国青基会援建资金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地方希望工程工作机构援建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资助建设希望小学,除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划拨援建资金外,受助方应从实际出发,依据工程总造价匹配配套资金.
第五十四条 希望小学应建在贫困县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校应为乡村完全小学,规模不应小于6个教学班,学生不应少于270人;
(二)学校建设应符合新的农村和乡镇总体规划要求,既要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又便于形成一定规模,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社会效益.
(三)校址应地形开阔、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环境适宜、有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属于海外捐资援建的希望小学,校址应选在国家确定的开放地区,以便于捐赠者的往来。对捐赠者有明确建校选点意向的,应尊重其意愿。第五十五条 希望小学建设程序:
(一)符合希望小学建设条件的单位,以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的名义提出建校申请并填写中国青基会统一印制的《希望小学项目申报表》,上报所在省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
(二)省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负责对《希望小学项目申请表》进行审定。对短期内无法满足建校申请的学校,上报中国青基会。
(三)中国青基会或省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向捐赠者提供申请建校间接的有关资料,供其认捐。
(四)捐赠者认捐后,属中国青基会推荐的,由中青基会、学校所在省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县级人民政府三方签定建校协议书;属于省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推荐的,由省级机构与学校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签定建校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效力,以确保希望小学按期、按质建好。
(五)希望小学建成后,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向推荐方提交学校建设决算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和新校照片,以便向捐赠者提供。
第五十六条 省级及省级以下希望工程工作机构援建的希望小学建成后,其批准机构应填写由中国青基会统一印制的《地方援建希望小学备案报告表》,报中国青基会备案。
第五十七条 希望小学的援建资金由硬件建设款和软件建设款两部分组成。硬件建设款占援建资金的90%,主要用于学校教学用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软件建设款占援建资金的10%,进入希望小学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建成后师资培训、教学交流、表彰奖励等。
第五十八条 希望小学的硬件建设款原则上分两次划拨。第一次于建校协议签署后划拨,第二次于工程建设过半后视地方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适时划拨。若捐赠者采取工程进度分多次捐款的办法,则拨款方式视捐赠者的捐款方式而定。
捐赠款是外汇的,一律按拨款时的外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再予划拨。
各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应保证建校款及时转拨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无故滞拨或挪作他用。
希望小学获准建设后,所在县(市、旗)须以财政拨款方式为县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匹配希望小学建设专向工作经费,数额不低于援建资金总额的2%。
第五十九条 希望小学的建设期限是:从奠基到竣工应不超过10个月,从签署建校协议到竣工应不超过12个月。
第六十条 希望小学奠基或竣工时,应提前通知推荐方,以便与捐赠者取得联系。奠基或竣工原则上不举行仪式。若捐赠者有要求,可在奠基或竣工时举行一次仪式。仪式应节俭,力戒铺张浪费。
第六十一条 建成后的希望小学统一命名为“县希望小学”,并由中国青基会或省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授发统一质地和规格的校牌。如同一个县建有两所以上希望小学,其第二所小学的命名应在县名之后编号或加缀乡镇名称,以示区别。
第六十二条 希望小学建成后,应在校园内刻立碑记,镌刻捐赠者捐资建校的功绩,以昭后人;捐款在20万元以上的捐赠者如有要求,除在校内刻立碑记外,还可以在希望小学名称前加冠捐赠者之名或捐赠者提议的其他名称。
第六十三条 希望小学以教育主管部门领导为主,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对希望小学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十四条 各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应帮助希望小学加强校园配套建设。抓好学校环境的绿化和美化,为师生的工作、学习、生活、娱乐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同时应注意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完善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有校训和校歌。
第六十五条 地方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应配合当地教育部门加强希望小学师资队伍建设,配备一支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的教师队伍。并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希望小学的教师,开展教学交流、观摩考察等活动,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六十六条 希望小学应坚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返回]



第一百一十九条 希望工程的监督,以基金管理和资助管理为核心,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项筹资活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下(转)拨的款项是否及时、全额到位,是否做到专款专用;
(三)各项各种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四)各项费用开支的范围、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希望工程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是否设立专门的银行帐户,配备财务人员,执行有关财务报表制度;
(六)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
(七)对建有基金的希望工程工作机构,除上述监督内容外,还包括:
(1)基金的设立是否合规,是否建立基金管理机构;
(2)是否执行全国统一的《希望工程基金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报表制度;
(3)基金增殖方式和收入是否合法,其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5)是否执行全国统一的资助标准;
(八)是否在受助地区有效地宣传希望工程;
(九)受助学生是否符合资助条件;
(十)是否按要求组织受助小学生向捐赠者复信,建立正常的联系;
(十一)是否对受助学生进行有效的动态管理,建立按受助学生受助年限划拨助学金制度,及时终止资助和调换受助生制度;
(十二)确定的改造危旧校舍和予以新建的乡村小学,是否符合希望小学的援建条件;
(十三)希望小学在建设当中,是否进行科学规划,有无设计图纸和资金预算方案,地方匹配是否及时到位,工程建设是否按质按时完成,是否有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县以上的验收报告;
(十四)是否建立健全希望工程的档案资料;
(十五)各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人员是否廉洁奉公、勤奋工作、热情服务。[返回]

 



风起无尘 2007-08-02 07:51
我觉得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四十一条 (二)学生本人有强烈的上学愿望,家庭积极支持其上学;

第四十二条 符合前条规定的从未入学或失学的儿重,女童、孤儿和智力正常、有一定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应优先安排资助。

第四十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资助。
(一) 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业者;
(二) 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能保证继续学业者;
(三) 品学不好,连续两次留级者;

第一百一十九条 希望工程的监督,以基金管理和资助管理为核心,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项筹资活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下(转)拨的款项是否及时、全额到位,是否做到专款专用;
(三)各项各种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四)各项费用开支的范围、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希望工程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是否设立专门的银行帐户,配备财务人员,执行有关财务报表制度;
(六)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
(七)对建有基金的希望工程工作机构,除上述监督内容外,还包括:
(1)基金的设立是否合规,是否建立基金管理机构;
(2)是否执行全国统一的《希望工程基金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报表制度;
(3)基金增殖方式和收入是否合法,其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八)是否在受助地区有效地宣传希望工程;
(九)受助学生是否符合资助条件;
(十)是否按要求组织受助小学生向捐赠者复信,建立正常的联系;
(十一)是否对受助学生进行有效的动态管理,建立按受助学生受助年限划拨助学金制度,及时终止资助和调换受助生制度;
(十四)是否建立健全希望工程的档案资料;

雨霖铃 2007-08-02 11:26
小天给出的资料应该是国家希望工程的管理规则吧?
给出的几个问题是九月没有考虑到的,谢谢了!

风起无尘 2007-08-02 12:37
这个是我应该做的 [s:3]

长生剑 2007-08-05 04:15
嗯,前面一段推荐大家都来看一下


查看完整版本: [-- 《希望工程实施管理规则》摘要 --] [-- top --]

Powered by PHPWind v6.3.2 Code © 2003-08 PHPWind
Time 0.037913 second(s),query:4 Gzip enabled

You can contact us